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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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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而是有着技术升级、自主可控性提升和订单外溢等多方利好因素共振。从目前来看,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军工板块估值并不高,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西藏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风进取”)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凯风万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风万盛”)、上海凯风长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风长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60,216股,随着股价对业绩的反映逐渐充分,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69%;公司股东湖杉投资(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杉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157,030股,板块有望进一步上涨。(中证报),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1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辰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9,65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4%。上述股份全为公司首次公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1年8月1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凯风进取及其一致行动人凯风万盛、凯风长养拟通过集中竞价、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848,17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35%。其中凯风进取和凯风万盛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269,664股,且不受比例限制;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269,664股,且不受比例限制。凯风长养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578,508股,且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78,508股,且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湖杉基金拟通过集中竞价、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6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3%。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600,000股,且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00,000股,且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因个人资金需求,张辰良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04,91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9%。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其他时间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04,912股,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窗口期不减持,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其他时间不减持),通过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4,912股,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凯风进取、凯风万盛、凯风长养、湖杉基金和张辰良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根据公司股东凯风进取、凯风万盛、凯风长养和湖杉基金提供的相关信息,凯风进取、凯风万盛、凯风长养和湖杉基金是已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其中凯风进取和凯风万盛的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减持比例遵循《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即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凯风长养和湖杉基金的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根据上述《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凯风进取、凯风万盛、凯风长养、湖杉基金和张辰良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凯风进取、凯风万盛、凯风长养和湖杉基金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或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分股份。

(2)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或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单位(或本公司、本企业)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3)本单位(或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单位(或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单位(或本公司、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高级管理人员张辰良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首次公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8)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凯风进取、凯风万盛、凯风长养和湖杉基金承诺: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80%。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公司(或本企业)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3)本公司(或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相应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湖杉基金、凯风进取、凯风万盛、凯风长养和张辰良先生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及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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