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确认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2、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承销商/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反馈,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和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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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三、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利率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水平及每一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证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或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本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或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变化,该变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或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在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公司发生减资(因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6)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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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公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四、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773号和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60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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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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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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