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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未收回多家机构踩雷河南豫联 川发资管申报超1亿债权仅确认2000元海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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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樊红敏北京报道

近日,公司未收到华穗19号信托本金2亿元。上述信托投资源于2019年。2019年12月20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了一份《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

《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海南海药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签署了《新华信托华晟系列-华穗19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这份《债权表》列出债权人63家,公司委托新华信托设立华穗19号信托,其中包含多家银行、地方AMC、信托等机构。不过,信托规模2亿元,各家债权方确权金额和属性各有不同。其中,期限12个月,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报金额为3.47亿元,扣税后预期收益率:6.3717%/年。此外,确认金额同样为3.47亿元,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赛”)与新华信托签署贷款合同,债权类型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报金额为7.67亿元,重庆金赛向新华信托融资2亿元,确认金额为7.66亿元,利息7%/年,债权类型为“普通债权”;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报金额为4.53亿元,期限12个月;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与新华信托签署保证合同,确定金额为4.27亿元,债权类型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值得一提的是,与上述几家AMC公司相比,川发资管申报金额为1.20亿元,确认金额为2000元,债权类型为“普通债权”,确定金额不足申报金额的万分之一,相差颇为悬殊。就川发资管所申报该笔对豫联集团所持有债权的来龙去脉,该笔债权对应的业务是否为非金债业务,以及所申报金与确定金额相差悬殊的原因等相关问题,川发资管方面在回复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司该笔业务并非通过收购非金债权完成项目投放。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正处于破产重整的执行阶段,我司已做债权申报。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1.9亿元左右,债权合法合规,金额清晰有效。”

此外,记者注意到,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控”)2020年公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四川金控债券说明书》”)显示:“2018年4月19日公司通过业信托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提供20000万元资金支持,期限2年,相关合同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项目运营期间受A股市场整体幅波动影响,本项目质押物中孚实业股票股价跌破预警线。公司与豫联集团签署了分期还款计划,豫联集团未按商讨结果履行分期还款计划,公司向业信托出具了《指令函》,指令业信托向豫联集团发送《关于要求强制回购的函》,宣布提前到期,要求豫联集团支付剩余回购价款,豫联集团未履行回购义务。自宣布提前到期以来,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持续向豫联集团进行催收,并通过拍卖、冻结的措施完成了分本息的收回。截至2020年3月末,在项目期间共收回本金715.97万元,利息952.60万元,投资余额19284.03万元,项目已停止付息。”“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豫联集团股票质押式融资项目计提了13938.03万元拨备。”《债权表》显示,业信托申报金额2.03亿元,确认金额1.91亿元,债权类型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工商信息显示,四川金控为川发资管股东,持股比例75%。对于《四川金控债券说明书》所提及的对豫联集团的债权,川发资管方面进一步回应称:“我司通过业信托向豫联集团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与我司直接向豫联集团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实际为同一笔债权,最终管理人合计确认金额为191282725.58元。”就《四川金控债券说明书》所提及的对豫联集团的债权的具体情况,业信托方面回复本报记者称:“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委托我司设立一项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即‘业信托·新质1号单一资金信托’。我司根据委托人指令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了2亿元资金支持。该信托为被动型事务管理类资金信托,我司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的处理,我司均根据委托人的指令执行。”“因信托项下债务人进行破产重组,我司于2020年11月26日根据委托人指令函指令,对本信托项下债权进行申报,经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191280725.58元。”

业信托方面进一步回复称:“我司并不知悉委托人自行申报债权情况,具体情况请以委托人发布信息为准。”“我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根据委托人指令,与委托人签署了《债权转让暨信托终止协议》,将信托项下债权转让至委托人,并经由债务人书面确认。该债权转让也已告知破产管理人并得到认可,后续将由委托人自行行权,我司提供必要的配合。”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川发资管声称其与业信托所申请债权为同一笔,但就记者关于两者所申报债权的金额,以及类型迥异的原因,川发资管方面并未回应。

就上述案例中,川发资管申报债权为1.2亿元,最终确认金额2000元背后可能存在的原因,以及川发资管、业信托所申请债权是否可能为同一笔,某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从业人士直言,“一个是有担保(债权),一个是普通债权”,“很难理解”。

(编辑:郑利鹏 校对:颜京宁)

标签:川发资管 债权 河南 豫联集团 大业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