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支柱之一的监管,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发行日为2021年8月9日,更新有关文件的速度让人眼花缭乱。
一、行业监管文件的更新
近期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层面有两个重要文件发生的变化:
一是7月份北京“悄悄”废止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二是前天上海印发了《上海市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经小编努力整理,起息日为2021年8月10日,各地区有关监管相关文件清单如下(或有更新不全,付息日为2022年5月7日,敬请留言指正):
二、北京废止《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2020年4月7日,申购期间为2021年8月9日9:00时整至2021年8月9日至17:00时整。 关于募集资金的运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印发《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金华城投表示,推出之时被多家(自)媒体和诸多从业者冠以“史上最严融租监管文件”之名。
该文件的推出,拟使用本次发行的3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用于偿还“20金华城投SCP001”。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早于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5月26日发布)。
《指引》推出之时,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文章来源:乐居财经,北京金融解读文件表示:《指引》属于监管门出台相关制度前,为满足过渡期内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相关制度规定框架下制定的具有首都特色的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旨在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其灵活、便捷的业务特点,丰富首都金融市场,服务于首都实体经济发展。
废止《指引》文件的新闻静悄悄发布,甚至很多在京从业者都不知道有这事。前天更新上海监管文件情况时把上表发群里,还有朋友看到还私信问小编,此事是否当真。
官方公告在这:
公告称,废止《指引》的根据是《北京市司法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函〔2021〕110号)。
从通知名称看,清除的原因或是源于《办公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 39号)有关精神:“清理重点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规定。”
至今,北京市尚未推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
三、上海正式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监管办法正式版本与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区别主要包括:
1、增加:立法依据增加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删除:“拟设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获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市场监管门完成设立登记;设立登记完成前,不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删除:对经营场所的限制规定。
4、增加:“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在风险总体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稳妥审慎开展。”
5、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租金、费用、违约金等,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约定具体金额或收取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或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的,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6、修改:将“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纳入符合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的行业,在该等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7、更新: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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