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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正式上线现金管理类理财的红利即将消失!粤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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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对现金管理类理财愈发趋严的态度

先简要梳理今年以来和现金管理类理财相关的信息,包括监管、业内传闻及各方媒体报道内容:

资管新规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成为各家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净值型产品冲规模的利器。从2018年末几乎从0起步,到截至 2021 年 6 月底,全市场现金管理类理财存续余额达到 7.78 万亿元(理财产品总规模为25.8万亿);

2019年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达到4.16万亿,而同时期的货币基金规模为7.1万亿,和货币基金相比,该类产品在收益率上仍存在一定优势。笔者今年4月份统计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7日年化收益率位于2.75%-3.35%之间;

2019年12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发布后该类产品的规模仍然保持小幅度上升的态势;

2020年下半年,理财子和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比例超标,监管临时设线进行规范,导致理财产品整体净值化提升稍微放缓;

2021年6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正式稿落地,在规则上和货基基本拉平,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开始呈下降趋势;

上周,根据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报道,财联社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近期银保监会召集分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会,拟要求分公司逐步压降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及占比。包括“相关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今年年底前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占产品总规模的比例下降至40%,明年底下降到30%;而规模上,明年底要降至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以下或自有资金规模30倍以下。”

——抛开业内传闻、相关报道内容,仅从监管态度而言,也可以看出监管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愈发趋严的态度。而现金管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前后,产品规模变化体现如下:

——就上周关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报道来看,其基本上可以理解是再一次强调了现金管理类新规的内容。现金管理类新规要求在2022年底:

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从上图可以明显看出在正式稿落地之前,全行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占比呈上升趋势,点将近占比33%左右,结合报道内容来进一步猜测,已存在分理财子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全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超过40%以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会议的要求额外新增了“理财子降至自有资金规模30倍以下”,估计是考虑到“理财公司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而提出的放松条件。

二、核心限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

(一)为什么要限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现金管理类产品具备高流动性、可随时申赎,可实现T+0/T+1/T+2到账等特点,在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基础上,七日年化收益率表现稳定。上文提到,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新规未发布之前,和货基相比,其收益约高出50-70bp,且资产端存在严重流动性问题(资产和资金端的流动性严重不匹配),再加上当时监管对其约束较少,意味一定程度上暗含风险。

同时,分银行资产端还存在信用幅度下沉的策略获取收益,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宣传方式和摊余成本法定价也给客户较强的刚兑预期。所以,为了防止信用下沉,确保流动性,监管必须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规范。

(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有哪些要点?

1、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无太变化,基本上参考证监会的货币基金规则体系

红利不再的核心原因便是规则上和货基基本拉平,此前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底层资产配置、摊余成本法的使用上等均宽松于货基,让其享受了一波红利。

2、投资范围幅度缩减,且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这意味着此前分银行量配置私募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或长期国债国开债的操作基本无法再继续,会导致收益率逐步下滑。

因为一般而言,二级资本债5+5是主流;永续债带有赎回条款或者续期选择权,续期选择权一般通过设置“利率跳升机制”来实现,续期选择权一般在3年、5年、10年。

虽然答记者问允许过渡期后仍然继续持有资本补充工具,但是因为平均剩余期限120天的限制,过渡期后银行仍然可能面临不得不通过其他产品或自营账户接回去的境地。但是目前明确的是,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规定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

3、风险准备金的要求最为严格,即“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结合此次相关报道提到的“自有资金30倍”综合考虑。

风险准备金一般是从管理费里面计提,监管要求计提管理费收入的10%,目前理财子多数也就刚2年多,以业务发展最好的招银理财为例,2020年营业收入37.7亿,今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3亿;2019年预计非常少,所以预计过去2年半的管理费收入最多也就70亿元,按照10%计提最多也就7亿元。

即便未来招银理财想要规模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比如提高到50%,如果未来一年半管理费收入有70亿,正好能够计提35亿元的风险准备金。这样招银理财总的风险准备金规模达到42亿元左右,明年底过度期结束能勉强维持8500亿的现金管理产品规模,而其现在的规模远超1万亿。

对于其他银行比如信银理财、光理财、工银理财等,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30倍,主要原因是这些银行管理费收入幅度低于招银理财,工银理财管理费收入虽然接近,但是其资本金足够,或许能够选择30倍指标。

工银理财160亿的注册资本,明年底加上留存利润假设200亿元,按照30倍能够维持6000亿元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建信理财和农银理财概能维持5000亿元-6000亿元。

自有资金主要是当初的注册资本+留存利润减去固定资产投资,恰恰理财子普遍比较高,如下图:

笔者预计,最终选择30倍指标的银行理财子也只有行,其他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只能选择200倍指标,未来1年多幅度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力度。

所谓的分理财子先试先行应该是指30倍指标,因为其他两项指标都是必须严格执行的监管规则,而不是窗口指导。

当然,因为理财子都是银行代销,所以未来银行财富管理代销渠道也可能降低渠道费,从而协助理财子收入,不至于幅度提高风险准备金同时导致会计上亏损,或者利润幅度下滑。

三、其他影响: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

(一)摊余成本法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联系

“720”补丁规定“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概念则在新规中首次提出,并要求进行严格监管,且允许:

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

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过渡期结束后,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半年以上定开产品的优惠也将不再,预计会对理财产品总规模产生一定影响。

(二)资管产品相关会计处理新规上述内容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要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但资管新规起草过程中,央行作为起草人,本质上还是认为封闭资管产品有限生命周期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所以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并没有严格遵从SPPI测试,比如对无活跃交易场所,或者有交易场所但不活跃且估值不可靠就能用摊余成本法。所以,资管新规和“720”补丁对资管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在摊余成本法的使用上设定了“优待”。最终导致过去3年里,资管产品的估值离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直到2021年9月30日,财政发布《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1〕34号,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新规”),将资管新规明确的资管产品纳入规范,统一产品的会计核算和净值生成。而本次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所有的资管产品均适用,但实际上只有长期适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管产品受到较影响,如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及现阶段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开型理财产品。一旦正式实施,原本宽松的条件将明显幅度缩紧,主要考虑以下:

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因此要严格遵循该规定,并要求资管产品的净值能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般认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多是以“出售为目标”。

金融资产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划分,无法通过SPPI测试以及不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将不能再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已经适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金融资产将面临整改。意味着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波动表现可能受到影响;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银行资本工具不能再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意味着分持有该类资产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波动表现将受到影响。

原因一是以上两类资本工具无论是包含减记条款还是转为普通股条款,都无法通过SPPI测试(即判断某项金融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是否为“本金+利息”的形式),无法适用债权属性的“还本付息”特征。二是银行资本工具在封闭式的条件下,基本不可能持有到期。

(三)目前理财子现金管理类产品情况

以上两个限制同时存在,将对现金管类理财产品产生较影响,以往的红利随着过渡期结束和相关规则正式落地,基本不再。目前各类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情况可参考2021理财半年报披露数据进行测算:

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发行情况来看,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占式产品余额比例达到 59.35%,而城商行理财子公司和股份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这一比例也分别达到 45.90%和 38.05%;

理财公司式产品存续规模占其全理财存续规模的79.66%。

笔者整理出来的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情况如下图(含母行划转分):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红利不再对机构和客户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机构而言,在当前现金管理类产品总规模已经开始呈下降的趋势下,一方面需要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客户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考虑到一旦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再具备优势,那其他种类产品,如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外的固收类产品、权益类产品等便是未来市场的竞争领域,需要机构持续投入发展和研究。对客户而言,其将直接面临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实际收益下降的情况,并且需要接受未来的收益率将会呈现长期缓慢下行(和货币基金一样)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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