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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逐步推进3.6万亿境外贷款迎统一监管框架:单家银行余额不得超上限,设负面清单掘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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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境外贷款迎来统一政策框架,股权融资成为银行掘金科技金融的“钥匙”。《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单家银行境外贷款余额被设置了上限,截至目前多家银行通过股权融资向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业务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

9月18日,如交行子公司参与了第四范式的C轮及D轮融资;也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重点服务头科创企业。不过,央行、外汇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股权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将境外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而且银行参与股权投资限制较多,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规定》结合各家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成为业内关注重点。受访人士建议,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商业银行应转变股权投资业务的经营理念,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结合自身的信贷风险管理和监控方面的优势;同时,要求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境外贷款主体不再限于“走出去”项目。

央行、外汇表示,从根本上解决股权投资退出的难题。布股权融资近日,《规定》旨在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以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最近,国际市场因为受肺炎疫情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确实有一些波动(境外贷款),包括金融市场和经济都有一些波动,这不可避免地对这些银行在海外的贷款等有一些影响,不光是的银行,其他的银行也都面临这样一些问题。”去年4月,时任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在国新办上表示,相关银行应按照银行自身内的客户细分,做好各方面的风险管理,强化风险管控。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境外贷款余额为35577.09亿元。其中,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境外贷款余额为14046.35亿元,存款类金融机构(外汇信贷)境外贷款余额为3328.86亿美元。

单家银行境外贷款余额被设上限

《规定》显示,央行总行、外汇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央行、外汇副级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央行总行、外汇管理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央行总行、外汇统一管理的27家银行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性银行)、6家行、12家股份行、北京上海江苏3家城商行以及汇丰、花旗、3家外资行的区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贷款。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外贷款余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其中,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监管门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分别为1、0.5,境外贷款杠杆率分两种情况,银行、进出口银行为1.5,其他银行均为0.5。

以银行测算,截至6月末,其一级资本净额为2.058万亿元,由此其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29万亿元;截至6月末,该行外币贷款总额折合4850.51亿美元,但未披露境外贷款情况。

《规定》要求,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拓展境外贷款业务范围

《规定》显示,境内银行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贷款。

央行、外汇在《规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针对目前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跨境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的格,《规定》将境外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而且银行参与股权投资限制较多,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明确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管理范畴,以体现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不过,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规定》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限于“走出去”项目。贷款提供方式上,结合业务实践,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为何会拓宽境外贷款业务范围?

“随着我国对外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走出去’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地位愈发重要,境外资金需求明显上升。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本外币政策差异较,跨境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及与我国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央行、外汇在起草说明中解释称。

在业务范围放宽的同时,《规定》还对境外贷款设置了清单。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并要求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规定》要求境内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银行总行、外汇管理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央行、外汇同时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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