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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获胜:银行推介不合规被判赔付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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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多家银行净利润增速呈现正向增长趋势。业内人士认为,因为私银理财产品推介问题,负债成本下行叠加信贷快速增长有助银行业务规模和息差增长,客户裴某与某国有银行北京分行等方产生纠纷,促进银行业基本面继续改善。此前,该案近日二审落定。具体来说,银保监会亦指出,客户裴某在该行购买了数百万元理财产品,上半年银行业经营环境持续改善,最终购买的一款理财产品出现本金亏损,叠加去年同期低基数,进而引发诉讼。

法院二审认定,预计银行中期业绩将保持稳健向好态势,银行方面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净利润增速将较一季度有明显提升。不仅如此,表述含有向投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表示,随着经济回暖、不良资产处置加,违反了适当推介义务;同时,有利于资产质量改善明显,银行仅以裴某签署电子风险提示书抗辩其已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不予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以来,为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监管加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性管理,银行机构应加强合规操作内考核对个人绩效的影响,并可适当采取定期抽查复核等风控手段,加强一线工作人员操作的合规性。

私银产品本金损失引纠纷

该纠纷涉及两款产品——“长信—诺信债券6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债券6号”)和“私银专属16012号融通资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6012号融通计划”)。

2016年6月6日,客户裴某与上述银行北京市分行、长信公司签订《债券6号合同》《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裴某认购金额共计150万元。

另外,裴某通过网络认购“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认购金额301万元。裴某提交的该行网银截屏打印件载“基金代码0I0237基金名称16012号融通计划”;该打印件下有“2017年10月底~11月初1年4.5%”手写体字样,该行西便门支行认可手写体字样系其副行长申某书写。

从赎回情况来看,2017年6月,裴某赎回“债券6号”产品,本金未亏损,获得收益60元。2017年11月,裴某赎回“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本金亏损105291.91元,未获收益。这促使裴某提起起诉,请求判令银行方面返还本金损失及相关收益。

具体来说,裴某提交了其与该行西便门支行副行长申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在购买案涉产品时,该行承所购买的产品一定能够保本且“债券6号”产品的年收益为5%,“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的年收益为4.5%。

另外,裴某提交了一段与该行北京分行高级私人银行顾问徐某、西便门支行行长翟某等人之间的谈话录音,证明其购买“债券6号”和“16012号融通计划”两款涉案产品时银行承诺年收益为5%、4.5%。银行方面相关人士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针对《16012号融通计划合同》风险告知情况,银行方面人士表示为口头告知,表示因裴某已签署电子风险提示书,故对相应风险均已知晓。

历经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该案重点是银行方面在向裴某销售案涉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所谓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登记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法院表示,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主要应当从适当性推介和风险揭示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从上述原则来看,法院认定,该行工作人员在向裴某销售“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时,在裴某网银截屏打印件上书写“2017 10月底~11月初1年4.5%”字样,表述含有向投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表示,随着经济回暖、不良资产处置加,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极易造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适当推介义务。庭审中,裴某称该网银截屏打印件即为其购买“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的唯一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西便门支行、北京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裴某告知说明“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的风险内容,仅以裴某签署电子风险提示书抗辩其已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法院不予支持,银行不能以投资者可自行上网阅读合同内容为由推卸自身的适当推介义务。

法院认定,银行在向裴某推介“16012号融通计划”产品时,未充分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对裴某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损失为裴某主张的损失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判定上述银行支付投资本金损失105291.91元,并支付投资收益损失。

推介适当风险规避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

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指出,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行一线人员在推介理财产品过程中,为追求业绩或应对考核压力,操作不合规的情况并非罕见情况,但今年以来,监管针对银行理财销售规范陆续落地的影响下,银行加了内管理力度,合规情况相比过去有所好转。记者经查阅银保监会官网发现,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已经对多家银行不合理推介理财产品进行处罚。

为提高银行机构理财等产品销售规范性,今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其中,操作与服务方面,监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等。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应摒弃业绩至上的理念,风险把控是核心,在满足风险把控合规的前提下,银行发展才会良性循环,客户黏性才会增加,可适当加强合规操作内考核对个人绩效的影响。”

该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从具体操作上看,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银行机构可采取抽查复核等风控手段,定期检查销售合规记录完备性,同时,应强化内员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将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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