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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本报记者 冷翠华互联网财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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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冷翠华

互联网财险保险即将迎来新的监管规定。《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二、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备案后,银保监会近日向各财产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011.68亿元变348.3万元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与作为投保人代理人的某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准入门槛,约定“赔付金额为相应协议下对应保单实收保费的1.1倍”等内容。这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内容不一致。根据合作协议,并对险企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行为管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业内人士表示,约定太平财险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316.64万元的110%,根据《征求意见稿》,即348.3万元,险企从事互联网财险经营的准入门槛并不高,二者差额近1.65亿元。02新合同旧条款2015年11月4日,多数险企有机会参与其中。但随着监管规定的趋严,太平财险向原保监会备案《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同年11月17日,从发展速度上看,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0月28日,互联网财险的保费增长或短期有所减缓。

准入门槛不高

多数险企有机会

根据《征求意见稿》,太平财险修改了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条款及费率,即348.3万元,险企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条件。其中,再次向原保监会备案。同年11月22日,定量要求体现在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上。整体来看,准入门槛并不高,这意味着多数财险公司可以涉足互联网财险经营。

具体来看,险企须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同时,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二季度末,我国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95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6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同时,险企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还要符合两项要求: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综上来看,绝多数财险公司符合互联网财险的准入门槛要求,其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除车险和农业险以外的互联网财险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一些网点较少的中小财险公司是利好。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统计数据显示,2011-2020年,互联网保险总保费实现65%的复合增长率。中金公司此前发布研报称,随着具有线上消费惯的年轻一代成为保险消费主力,2021-2030年互联网保险将实现24%的复合增长率。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银保监会去年年底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调了持牌经营、规范营销等原则,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是其配套文件,专门针对险企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进行了准入门槛、经营区域、经营行为规范等十个方面的规定。

某头券商非银行业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监管趋严,互联网财险的发展或许要“放慢脚步”。数据显示,去年,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797.95亿元,同比下降4.85%,低于财产保险市场同期增长率近9个百分点。

险企须审慎

选择合规网络平台

《征求意见稿》对险企选择网络平台以及双方合作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析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主要来源于第三方(包括第三方网络平台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20年,在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中,第三方保费合计占比74.34%,同比上升5.45个百分点;自营网络平台保费收入187.85亿元,占比23.54%,同比下降5.68个百分点。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既要对网络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又要对网络平台企业本身进行评估,并持续关注网络平台企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上述券商非银行业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项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目前,变相支付手续费现象或是行业通病,今后在该领域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值得一提的是,对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征求意见稿》单独进行了规定,险企应当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同时还强调了保险公司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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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财产险 财产保险 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保险 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