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他才是这家私募的实控人,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杭州越智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为准,旗下的公司持有鸣石8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
●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而总经理李硕名下持有的50%股权都是代持,拟投资3,880万元;
●本基金尚需完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风险提示: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此前签过《股权代持协议》,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事实上并非股东。而就在此前的数个小时,但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总经理李硕对风波的回应为自己才是鸣石的最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海越资管的出资额。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年10月13日,后续事情将以怎样的真相得以还原我们拭目以待,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越资管因发展需要,相信鸣石能以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平息这场风波。7成百亿量化私募超过50%,与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九智”)和其他1名有限合伙人签订了《杭州越智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海越资管拟出资3,880万元,半数股东持股超70%私募基金的稳定性是影响私募业绩的重要因素,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目标募集金额总额为4,100万元,投资者除了看业绩能不能穿越周期,截至本公告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4,100万元。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性新兴产业企业非上市股权。
本基金普通合伙人为杭州九智,其他有限合伙人为靳晓雅。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门批准。
二、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管理人
杭州九智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韩华龙
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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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3000万元
时间:2008年6月4日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厦北楼1505室
财务状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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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九智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杭州九智与公司、海越资管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杭州九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杭州九智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参与发起本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自然人):靳晓雅
性别:女
国籍: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除公司子公司海越资管拟以3,88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本基金外,靳晓雅也将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公司、海越资管与参与发起本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杭州越智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490号5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出资人、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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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长期。
2.投资期
本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合伙基金之日起算。存续期内,自本基金之日起算8年内为本基金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不得再进行股权、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仅可进行现金管理类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项目进展状况或实际经营状况决定适当延长经营期限,作为补充退出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
(三)基金管理方式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合伙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韩华龙,负责具体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由本基金管理人一并执行与承担。管理人不在本合伙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本基金采用通行的有限合伙制模式进行管理和经营,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受托执行基金的资产管理业务,有限合伙人对其投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公行的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及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外,其余对外投资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通过。
(四)托管事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基金为本基金选择具备资质的托管机构,并与选定的托管机构另行签署《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本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即代表合伙人认可和同意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托管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本合伙企业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机构保管本合伙企业财产,托管事宜以本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具体约定为准。
(五)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禁止行为
1.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性新兴产业企业非上市股权。
在资金闲置期间,本基金可投资于公行的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及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前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各类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发行的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投资禁止行为
本合伙企业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资金拆借等业务;
(2)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5)以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6)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7)法律法规、证监会以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退伙
1.利润分配
(1)合伙企业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构成为截至分配基准日本合伙企业全现金资产减去已记账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分配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2)分配原则
A.合伙企业清算前,取得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B.同一类型合伙人享有同等分配权;
C.合伙企业分式为现金分红;
D.在收到项目退出款项或收到分红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E.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修改分配原则;
F.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亏损分担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按以下顺序分担亏损:
A.全体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以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B.如合伙企业仍有亏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退伙
(1)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法律规定或者本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D.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E.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当然退伙的,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2)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A.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B.因故意或重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损失;
C.违反合伙协议的其他规定。
除上述约定外,本合伙基金自首次投资之日起,不接受合伙人退伙,也不接受违约退伙。
五、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海越资管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资领域、提升公司资本运作能力,获得投资收益,巩固和提高公司竞争力。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海越资管自有资金,海越资管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六、风险提示
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但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总经理李硕对风波的回应为自己才是鸣石的最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海越资管出资额。海越资管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敬请广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