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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俱乐部被免职的百亿私募创始人高呼“我才是实控人”,专家:实控权很难夺回量化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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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专家TC GROUP陈东超表示,中证500指数下跌2.09%。量化私募在9月份也遭遇不小的回撤,代持协议因其合同性质极易引发权益纠纷且不易被尽调机构察觉。在本案中,尤其是在A股持续下挫后,实控权的归属,中证500、1000指数增强产品幅回撤,要考虑是否违反强制法。若因“触发关键人条款”造成经营风险,头私募也难以避免。相较500指增的幅回调,甚至最终导致清盘,300指增则表现相对平稳。在经历了9月份的震荡整理行情后,投资人可通过法律手段。

财联社(上海,有量化私募逆势破百亿,编辑 付潇阅)讯,也有资历最老的量化私募掉出百亿俱乐,“百亿私募鸣石投资控制权”纠纷,一增一减之后,继续发酵升级。

自10月13日早间鸣石投资创始人袁宇与总经理李硕就公司控制权发生争议后,百亿私募依旧维持在91家不变。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当日晚间,百亿量化私募今年以来共计备案了5047只新基金,袁宇再发声明,表示自己才是公司实控人。

对此,10月14日,鸣石投资品牌公关王乐对财联社鲸平台表示,公司已于13日发布的正式声明中解释真实情况,新的进展也将通过公告方式陆续公布。

鲸平台智库专家,境外信托专家TC GROUP陈东超表示,代持协议因其合同性质极易引发权益纠纷且不易被尽调机构察觉。在本案中,尤其是在A股持续下挫后,实控权的归属,中证500、1000指数增强产品幅回撤,要考虑是否违反强制法。若因“触发关键人条款”造成经营风险,头私募也难以避免。相较500指增的幅回调,甚至最终导致清盘,300指增则表现相对平稳。在经历了9月份的震荡整理行情后,投资人可通过法律手段。

创始人再发声明 高呼自己才是实控人

10月13日晚间,被暂停公司职务的创始人袁宇再发声明。声明表示,自己才是私募的实控人,旗下的公司持有鸣石85%的股权,而现总经理李硕事实上并非股东,李硕名下持有的50%股权都是通过此前签过《股权代持协议》代持。

袁宇还称,自己近日遭遇了“彪形汉”警告,被以暴力、人身威胁方式阻止进入办公室。而李硕的种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私募产品遭巨额赎回,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实控权成罗生门 管理层动荡引风险

袁宇再度发声后,市场一片哗然。人们很难想到,百亿量级私募会出现如此管理失误,甚至连实控权都有被“偷天换日”之嫌疑。网友戏称:“端的商战往往以最朴素的方式呈现”。

10月14日早间,鸣石投资品牌公关王乐对财联社鲸平台表示,真实情况以公司13日发布的声明为准,新的进展也将通过公告方式陆续公布。鸣石投资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告,表达了三个重点内容:李硕为持股超50%的单股东,自公司以来便由其控制,且股权结构稳定清晰,从未发生过变化;袁宇被暂停职务,是因为“管理举措不利于公司长久发展”;14日起暂停公司产品申购,赎回不受影响。

对于实控权归属问题,财联社鲸平台在天眼查查证发现,李硕确实以53.30%的持股比例“坐拥”公司实控人位置,无法从公开渠道查证袁宇所说的“代持协议”相关详情。

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第五条第(一)款,【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然而,鲸平台智库专家,境外信托专家TC GROUP陈东超表示,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如果公司不自行披露,尽调机构很难查证代持协议的存在。而且,即使代持协议违反了基金业协会登记内容,也无法构成协议无效的条件。

在本案中,代持关系是否,李硕是否拥有实控权,代持协议是否符合强行法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不违反强行法,代持行为是有效的。

具体而言,《合同法》第52条对认定合同无效的违法等级,规定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至于证券交易规则以及主管门监管条例,规范位阶上并不属《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仅属管理性规范。所以,法院不能仅以合同违反了证券规则和行业监管规范而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判决,进一步对《合同法》所列无效情形进行了限缩解释。

对于基金运营存在的风险,陈东超表示,基金是否会走到清盘这一步,要看基金本身还是否符合继续运营的客观条件。

巨额回赎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巨动,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袁宇在声明中提及的“关键人条款”,其设立出发点是“保护投资人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基金团队的核心成员离开等情况发生,导致最终基金暂停投资或解散,投资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

代持纠纷屡见不鲜 经营者需保持高度警惕

由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对此,陈东超结合客观行业知识与自身从业经验发表了看法。

陈东超表示,在英美法系下,代持一般为信托关系,匿名股东一般都会安排“目的信托”来保护双方的权益。而在,代持关系是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导致后者往往容易引发纠纷与风险。

具体而言,对于前者而言,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擅自占有或处分财产,委托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更强。而对于后者而言,一旦单方发生违约行为,损害对方利益,另一方当事人只能“秋后算账”,被动地采取救济办法。

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如果遇到代持人同时又是核心经营团队重要成员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协议身份和事实身份混同的状况,经营者要尤为警惕。因为在巨利益面前,代持人违反代持协议的可能性,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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