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近日,央行和外管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范围,鼓励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贷款优先使用,并对27家银行本外币统一监管设定了余额上限。
据《经营报》记者了解,对于境内银行而言,境外贷款的资金用途仍然是银行风控的关键。由于《规定》中特别强调,贷款资金不能回流至境内,以及不能用于偿还内保外贷的债务,这将对银行的风控措施提出更高要求。
4.39万亿外贷
央行和外管指出,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规定》则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限于“走出去”项目。
按照监管的说法,《规定》旨在建立统一的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以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随着我国对外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走出去”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境外资金需求明显上升。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本外币政策差异较,跨境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及与我国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央行公布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信贷)为43939.18亿元。
“在目前多数银行的跨境产品中,外币信贷产品仍然是主流,这其中涉及外汇兑换中汇率的波动风险。从监管的角度看,鼓励的是境外企业直接使用进行贸易和投融资,以提升的投融资货币功能和储备货币功能。”一家国有行人士称。
该人士认为,本外币境外贷款纳入到统一监管是《规定》中比较的变化,而此前跨境和外汇贷款对于境外贷款的法规并不统一。跨境贷款在实践中更多是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仅针对“走出去”境外项目。外汇贷款则较灵活,可以允许银行在经营范围内提供商业贷款,限制相对不多。
“以前出口信贷、NRA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等境外贷款多数都是外币贷款。”该人士表示,《规定》中对于境外贷款项目范围的放宽可以看作是一种监管态度,也说明了“本外币政策”协同是势所趋。
资金用途“防套利”
在银行本外币纳入到统一监管后,监管明确了银行境外贷款也需要穿透式监管,并对银行境外贷款资金用途给出了清单。
按照监管要求,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同时,境外贷款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等,贷款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服从国内相关主管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由于外债的资金成本较国内要低,此前一些企业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获得资金再以股权或者债权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从而套利。《规定》明确堵上了跨境直贷置换内保外贷的做法,防止境内信贷资金在境外绕一圈回流境内规避国内贷款要求。”一家股份行分行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规定》要求银行监督境外企业申请的贷款资金使用用途,可能需要银行向企业获取后续的资金流水或者单据。“由于之前境内贷款和境外贷款的要求不同,可能这也将是银行面临的最考验。”
他同时表示,在一些型跨国企业有外债的情况下,资金也有回流境内的情况,这种资金混同在监管上就会有一定的难度。
“由于境内和境外在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差异,信贷资金需求肯定不能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也不能突破国内现行的信贷政策限制,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该人士称。
据记者了解,在此前跨境贷款中,多数企业均是看中了境外市场低利率的优势,通过境外负债将资金融到境内使用,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对比直接给境外企业做贷款,贷款利率则是目前市场较为关注的。
“贷款利率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境外贷款的利率应该是根据境外市场来确定,对标的利率标准则是境外银行直接申请外币贷款的标准。”上述分行人士称。
记者注意到,对于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境内银行,监管强调了“制度先行”。明确了境内银行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并报银行总行、外汇管理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此外,《规定》对于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设定了贷款余额上限要求,并公布了指标计算公式和不同机构境外贷款杠杆率等参数。对于超过指标上限的情况,要求银行机构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