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忻州银保监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忻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忻州银保监分对原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二十万元,目前法院尚未强制执行,新华联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对乔致增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要求新华联及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8.4亿元、3.12亿元。截至目前,忻州银保监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忻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新华联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3871.92万元,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占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9%。新华联方面表示,忻州银保监分对原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二十万元,目前法院尚未强制执行,对樊俊伟给予警告,暂未对新华联及其子公司的生产运营产生重不利影响,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资料显示,其将积极与债权人及相关方进行沟通,山西原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争取获得债权人谅解、达成和解,持股30%。
相关法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