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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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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A股)股票之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配售协议》”),但不影响投资者逆向买入这些ETF。其中份额增加最多的是中概互联,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申购,看来有不少投资者最近在持续买入中概互联,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具体配售情况将在2021年8月11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三)延期交付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安排,尽管最近中概互联跌的很多。超百亿资金涌入中概互联网ETF,《配售协议》中包含了延期交付条款。最终涉及延期交付的投资者及延期交付的股数将在2021年8月11日(T+2日)向投资者发送的《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行股票投资者配售结果通知书》中明确。

(四)锁定期限

本次发行投资者获配的股票将锁定不低于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投资者的态度就是越跌越买。有意思的是另一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涨的特别多的ETF份额下降的也最多,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21年8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已完成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一堆的芯片ETF、光伏ETF、5GETF等。另外,则须在2021年8月2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H股ETF份额也是减少的,并能提供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7月30日(含当日)为基准日,说明投资者不看好H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7、2021年8月2日(T-5日)18:00前,但看好中概互联下跌后带来的投资机会。数据截止日期:2021年7月28日。以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ETF(159995)为例,完成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8、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影响的公司,该基金基本是越涨,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个人;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相关安排,公司将不向发行人关连人士配售发行人本次A股首次公行的股票;

(10)本次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10)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配售的配售对象除外。

9、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1、时间要求和注册网址

2、注册

3、配售对象选择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中金公司网下投资者平台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短信。请按如下步骤在2021年8月2日(T-5日)18:00前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第一步:点击“首页——电信——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提交资料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模板”处)。

4、提交报备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中金公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中金公司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档。

(2)若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3)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时,应当向联席主承销商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方信息。网下投资者对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当自觉避免参与与发行人或联席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1年8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8月3日(T-4日)和2021年8月4日(T-3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21年8月2日(T-5日)18:00前,按照本公告“四、(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5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或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300万股。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21年8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1,300万股以上的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5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定价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联席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二)定价原则

1、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不高于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报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及中位数、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及中位数四个数中的孰低值。

2、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在剔除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4、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投资者应按照《发行公告》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8月9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1年8月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1年8月11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超额配售后、启动回拨机制前,网上发行股份数量约为3,118,840,000股。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日(T日)的指定时间内(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3,118,840,000股(含超额配售分)“电信”股票输入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8月9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21年8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1年8月9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1年8月11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八、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决定是否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同时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超额配售股票后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超额配售后(如启用绿鞋)、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本款所指公行股票数量应按照超额配售前、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本款所指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 =网下无锁定期分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网下无锁定期分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网上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超额配售数量(如启用绿鞋))。

3、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1年8月10日(T+1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联席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配售对象的分类标准为:

1) F类(配售比例为Pf):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 I类(配售比例为Pi):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 A类(配售比例为Pa):不属于F类及I类的机构投资者。

4) B类(配售比例为Pb):个人投资者。

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网下认购情况确定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其中: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首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F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如果该类配售对象有效申购不足50%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向其全额配售;

2)向F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预设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I类配售对象进行优先配售,在确保总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60%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进行优先配售的前提下,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F类和I类配售对象之间进行调配,确保F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投资者,即Pf≥Pi;

3)如果F类和I类配售对象总体的有效申购不足60%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全额配售,剩余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配售对象进行配售;

4)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并适当调配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A类配售对象和B类配售对象配售,并最终确保F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配售对象,I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A类配售对象,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即Pf≥Pi≥Pa≥Pb;

5)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并最终计算出各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所有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精确到一股;

8)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优先配售给F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配售对象,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I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和I类配售对象,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8月1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1年8月1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8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分股份处理

在2021年8月11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配售数量后本次公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8月13日(T+4日)刊登的《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20家或剔除报价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报价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5、网下申购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1号

联系人:冯昱翰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门外街1号国贸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

(三)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

(四)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

(五)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厦39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

(六)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

(七)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111号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

发行人: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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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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