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
税务总:对十三届全国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关于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涉税问题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涉税问题的建议收悉,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支持重组破产的税收政策
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将全或者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给予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二、现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管理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我制定实施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税务总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按月采集纳税人的历史信息、税务内信息、外信息等纳税信用信息,并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按年度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税务门同样按月记录、采集其纳税信用信息,并将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对其重整后的纳税遵从情况予以客观反映。近年来,税务门一直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出台了多项针对守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随着破产重整企业信用资产的不断积累,其重整后的守信行为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三、代表的建议将作为我今后工作参考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债权人、出资人、关联方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经济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区分开来,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等”具有研究价值,也有现实意义。我将会同财政等相关门,借鉴国外经验,积极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针对当前亟需解决的“僵尸企业”处置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税务总
2018年7月17日
税务总杭州市税务关于市十三届五次会议滨8号建议的答复
您在市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豁免的债权不作为重组收益的建议》(滨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现行支持破产重整的税收政策
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给与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离,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现行关于破产重整债务豁免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
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
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依法先弥补亏损,剩余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三、进一步推动破产涉税事项便利化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供给侧,促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我联合杭州市中级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试行)》,并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实施,在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欠缴滞纳金和罚款处理以及破产清算、重整、重组等不同情形下的税收政策享受等方面予以明确,为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税务总杭州市税务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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