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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就业数据证监会持续完善基础制度 抓紧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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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李明9月6日在“2021年金融街论坛系列活动——第三届西城区企业上市主题交流活动”上表示,美国正面临刺激经济政策捉襟见肘、“工具箱”即将见底的窘境。美国劳工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10月,8月美非农业门新增就业人数仅为23.5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但远不及7月的105万以及6月的96.2万,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署安排。近一年来,也幅低于市场预期的72万左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初见成效,是今年1月以来最低。有分析指出,符合预期。具体体现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共识充分形成,8月非农就业数据暴跌,上市公司发展势头保持强劲,反映出美国民众对疫情蔓延、新增病例不断上升冲击经济复苏的严重担忧。美国疫情形势究竟有多严峻?每日新增10多万确诊病例以及数百人死亡的数据或许已让人麻木,突出问题显著缓解,美国盟友的行动可能更有说服力。8月30日,常态化退市机制加速形成,欧盟理事会经过评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机制逐步健全。

他透露,决定将美国从旅客来源地“安全名单”中删除。作为亲密盟友,下一步,证监会将通过加速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健全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等基础制度,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制定条例时机基本成熟

李明表示,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条例》即已开始起草,但至今尚未正式出台。这段时间以来,证监会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总体认为,经过多年积累探索,制定《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并且已成为当前市场的迫切需要。

他说,长期以来,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式不足,是市场反映的强烈诉求。尤其是近年来,各方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期盼更,对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要求更高,现有规则在提高质量、风险处置等方面缺乏有力支撑。业内普遍反映,在现有规则基础上“缝缝补补”已难以取得突破。具体来讲,公司法主要面向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司自治,没有授权证券监管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责,出现争议问题通常提交法院进行解释、裁决。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公众属性更强,风险外溢性更强,需要更加系统细化的规则供公司遵循,出现争议也需要证券监管门及时行动,及时避免损害中者利益。证券法虽授权证券监管门对上市公司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但其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在其法律框架下需要围绕这一行为展开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涉及上市公司的主要是信息披露,没有对上市公司自身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全面规制。证券监管门尽管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退市等在内的监管规则体系,但由于位阶较低,立法上存在限制,执法上也缺乏威慑力。

他指出,经过30年的发展,上市公司监管积累了量鲜活的经验和教训,监管理念、制度、方式基本成熟定型,尤其是《意见》发布后,社会各方对制定《条例》的认识总体趋于一致,当前制定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目前证监会正在抓紧推动出台《条例》。《条例》作为上承两法、下接证监会规则的行政法规,不追求“而全”,立足于监管法的定位,重在规范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解决上市公司监管的难点、痛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

提升治理水平 促进规范运作

李明指出,提升治理水平、促进规范运作,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下一步,证监会要从加强监管、优化机制、倡导先进等方面,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

具体来看,一是督促问题整改。最近一轮自查发现了一些亟需整改的问题,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不规范、董监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公司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内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后续,证监会将督促公司“分类分阶段”整改上述问题。

二是加强治理研究。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样板,为治理实践提供了最直接、厚实、生动的样本。同时,上市公司治理与一般公司不同,其独特的公众属性,决定了信息不对称、股东地位失衡、代理加剧等问题更加突出。此次自查,证监会掌握了第一手的上市公司治理运作状况,后续将加强对自查结果的应用,为健全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治理学理研究提供素材,为公司法修订、《条例》制定、公司治理监管规则的完善提供依据。

三是倡导最佳实践。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出“开展公司治理最佳实践评选活动”的工作措施,证监会将总结优秀案例和经验,对在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内控规范、投资者关系等方面实践良好的标杆公司进行宣传,发挥示范治理模式引导作用。

健全ESG信息披露制度

“近期,社会各界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的关注度明显上升,呼吁日益强烈。”李明指出,ESG概念有利于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符合新发展理念。去年底,证监会上市已开始着手对ESG、“双碳”等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李明着重分析了ESG的六方面问题。第一,ESG属于投资理念还是监管理念的问题。ESG理念兴起于投资领域,逐渐成为评价企业非财务价值的标准。相对应的,其是否应当成为证券监管的理念,需要理论研究和实践验证。第二,ESG属于法定披露信息还是自愿性披露信息的问题。法定信息披露有“重性”的要求,需要具备“影响证券价格”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ESG信息是否符合这一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第三,如纳入法定信息披露,是否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由于ESG模型、方法和指标建立在许多假设基础上,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在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准确下,如何认定公司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需要深入论证。第四,西方市场对ESG披露内容和关注点与的文化背景、道德、传统惯的差异如何平衡。第五,ESG信息需要单独披露还是作为年报的一分披露的问题。如果单独披露,如何理解年报作为反映公司全面信息公告的完整性。第六,ESG信息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的问题。这需要考虑第三方认证与上市公司法定披露在义务和责任上的关系。

“ESG概念从提出、接受、落实到形成规则体系,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总之,我们对ESG信息披露既要积极,还要慎重,要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按照核心的要求,遵循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地研究解决上述问题。”李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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