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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同比微降企业日常经营中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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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企业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占全年税收目标的94.12%;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1.35亿美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若是与经营无关,下降6.05%。柬埔寨税务总强调,而且年底未还,税收表现能符合原定目标,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税务总《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主要是归功于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包括推出电子申报系统、电子支付系统和纳税人手机应用程序等。国税今年税收目标为28.85亿美元。柬埔寨税务总监关威宝表示,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全体税官努力和积极执行任务下,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他有信心国税将能实现预期税收目标。值得一提的是,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这也是国税连续3个月税收超出预期目标,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今年7月和8月份税收分别为2亿美元及1.9亿美元,(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分别占原定目标的107.48%和102.88%,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情形二:甲公司将1亿元无偿借给老板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三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另外由于属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财政、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和税务总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甲公司向股东王总无偿借款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没有增值税的风险。但是由于属于关联交易,个人所得税上存在征收20%利息个税的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情形四:甲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并且个人所得税上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和税务总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五: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由于属于集团内之间借款,增值税上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存在关联企业之间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的风险。

参考:

1、《财政 税务总关于延长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 税务总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其中包括《财政 税务总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2、《财政 税务总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无偿借款要交哪些税?

一、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例外情况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无论有偿或无偿,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不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非应税交易项目范围发生了变化,取消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中,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免税规定

1. 统借统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又根据税务总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81509。企业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无需报送附列资料。

2.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通知自发布之日2019年2月2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以外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能否免征增值税仍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 根据《市场监管总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根据税务总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83917。企业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无需报送附列资料。

参考12366关于企业集团如何认定的官方答复:

《财政 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如何认定一家企业与下属公司为企业集团?

(另外,《财政 税务总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此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这个政策也涉及“企业集团”的概念认定。)

对于上述“企业集团”如何认定的问题,税务总福建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答复时间:2021-04-29)

您好,在《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3.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税务总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政、税务总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税务总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息,无利息收入体现,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三)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他人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四)无偿借款收不回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收回或者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企业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税务2019年11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5.垫款、往来款项的政策口径问题

问:按照2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 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参考:关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官方答疑:

《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2、我分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请问: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答:内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税务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内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3、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地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应包括哪些资料?

答: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

《宁波市地方税务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

1、问: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四、其他税费

(一)城市维护税

根据《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令第448号),《关于进一步加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财政 税务总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规定,由、、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减半征收。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对借款合同征税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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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借款 个人所得税法 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