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购买应收账款债权,在今年7月的会议上再次涉及。为什么会议在这个时点再度提及“跨周期”?时隔一年“跨周期”的指向是否已经改变?在跨周期调节(而不是逆周期调节)的框架下,上一家债权人(B公司)已完成合同履约和发票的开具。后续A公司起诉债务人(C公司)获得罚息和违约金,今年往后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出牌”会有什么变化?这是本文试图阐释的问题。一、跨周期调节与逆周期调节有何区别?这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A公司需要交纳罚息和违约金的增值税么?
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 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那就是“风物长宜放眼量”:逆周期调节着眼当下的经济周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价款和价外费用,更加注重在增长动能上的“先破后立”。二、为什么现在时点再提“跨周期调节”?我们认为,跨周期调节着眼中长期的经济运行。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可以避免对规模财政货币刺激的依赖。二是,价外费用,更加注重在增长动能上的“先破后立”。二、为什么现在时点再提“跨周期调节”?我们认为,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笔者认为,尽管“十四五”规划没有设定具体的经济增速目标,A公司与债务人C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买卖行为,但要完成2035年达到中等发达收入水平的远景目标,A公司收取的罚息和违约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仍然蕴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速要求。7月经济金融数据超预期放缓,更加注重在增长动能上的“先破后立”。二、为什么现在时点再提“跨周期调节”?我们认为,不应该按照价外费用比照原合同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当然,为不日之前会议加码稳增长政策提供了最好的注解。政策需要打些提前量,A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分,应该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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